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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光院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 2018-01-08 —
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 424号文件),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规定,夯实行风建设工作,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对《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院务信息公开实施制度》进行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通过阳光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中心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院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1.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坚持把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心的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作为院务信息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方便服务对象,让人民群众和职工满意。
2.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实行院务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医、依法履行职责,在正确行使职责过程中,依法管理,按法定程序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3. 坚持廉洁高效的原则。通过合理确定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期限和结果等,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防止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坚持注重实效和民主监督的原则。通过实行院务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
 三、阳光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院务信息,原则上院办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 资质公开。中心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中心等级、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等。
2. 布局公开。门诊、病区各科室位置格局;科室标牌;路标引导指示牌;“绿色通道”指示牌;中心内交通指示牌等。
3. 工作人员公开。各类专家、专科、普通门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称、专业、门诊时间介绍;病区三级医生、三级护士姓名、职称、专业介绍;本中心职工、进修生、实习生佩带不同标识胸牌上岗。
4. 规范准则公开。包括医德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准则、就诊流程、服务规范、便民窗口、便民措施等。
5. 收费项目公开。包括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批准文号;常用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量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医用耗材价格、品规、生产厂家等。各项收费按国家规定依法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标明最高价格及实际执行价格。
6. 医疗信息公开。向社会定期公布中心门诊量、医疗质量、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单病种收费情况。
7. 行风建设公开。包括行风建设的主要规定、服务承诺;患者投诉信箱(cqgwywk@126.com)、投诉电话(023-65503420)等。
8. 其他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向患者公开的主要内容
1. 服务公开。包括中心各专科专业门诊人员、时间安排;门急诊服务流程;住院服务流程;医保、新农合病人住院流程;咨询服务、预约服务等。
2. 患者告知公开。包括患者的病情告知,贵重药品使用告知,大型检查项目告知,医患道德责任书告知,医患沟通告知等。
3. 服务收费公开。包括药品及价格、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出院时提供总费用清单。
4.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服务。
(三)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 “三重一大”公开。即中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包括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基建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依据、参与和决策结果等。
2. 财务管理公开。包括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正常收费、药品收支、社会捐赠等收入;财务支出;成本核算;专项资金补助,医疗、教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3. 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凡工程建设项目(含大型修缮)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行招投标。公开工程项目的审批过程、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和决算以及审计等。
4. 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公开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后勤物质等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目录、招标要求、投标资格、评标标准、定标方法、中标价格、采购数量、合同条款和监督办法。印刷业务、房屋出租、保洁、洗涤等后勤社会化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5. 职工奖惩公开。包括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程序、确定上报人选和评选结果;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对违法违纪职工及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
6. 人事工作公开。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各科室定编定岗、岗位标准;各类卫生人员的考核录(聘)用,晋级晋职、工作变动;派出国内外进修学习;职称评审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的办法、任职条件和推荐人选;领导干部任职、各类先进评选等。
7. 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包括职工工资调整、奖金、福利分配方案;住房调整、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新进职工招聘录用情况;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等。
8. 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开。述职报告、公务接待、车辆使用、经济责任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等情况。
9.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情况。
 四、阳光院务信息公开形式
(一)对外公开形式
1. 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公告栏。
2. 编印、发放各类资料。
3. 通过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
4. 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公开投诉信箱等。
(二)对内公开形式
1.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退休人员大会。
2. 召开院办公会、中层干部会议、护士长会议、党员大会、民主人员座谈会等。
3. 信息公开专栏、中心局域网(OA)及公告、文件和通知。
五、阳光院务信息公开时间
    采取阶段性、年度性、定期和不定期公开:如年度总结、计划、财务预决算、领导干部考核情况等,可一年一次。大额资金使用及大型设备、药品采购等实行阶段性公开。需经常性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六、阳光院务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一)阳光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中心主任
副组长:中心副主任级领导
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全院阳光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和审定阳光院务信息公开的重大事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文件规定。
2. 指导协调各部门研究解决在阳光院务信息公开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3.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院务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听取院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
4. 组织全中心职工学习贯彻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有关制度,落实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领导小组下设院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在院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处理、检查、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制定院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书,及时向上级和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工作。对信息公开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存。
(二)监督小组
组  长:中心纪委书记
副组长:院工会主席
成  员:办公室主任、纪委监察审计科科长、行风办主任
院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审计科。
监督小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保证院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开的事项进行责任落实。
(3)对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的责任科室及负责人进行追究并督促整改。
(4)定期或不定期向全中心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院务信息公开实施小组
组长:院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后勤保障科、科教科、医务科、信息科、保卫科、纪委监察审计科、质量管理科、预防保健科、护理部、医保科、医院感染控制科、医学装备科负责人
负责院务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院务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受理和处理向中心提出的院务信息公开申请;采集、维护和更新中心的信息;对中心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信息公开的程序
    1. 职能部门提出公开事项,并将公开内容送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 由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开内容提交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审查同意后由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公开部门。送交的审查材料由院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留存建档。
 3. 由公开部门按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公开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时间应注意及时性,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要在会后即予以公开;常规性的公开可按月定期公开;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随时公开。
4. 对公开的内容出现疑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由院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出解释或解答;对出现争议的,由院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调解,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当事人做出反馈,矛盾突出的,应向领导小组报告。
八、院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1. 严格院务信息公开的时限,凡是需要公开的内容应及时适时公开。
2. 实行院务信息公开责任制。院务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到的职能科室为该项院务信息公开的承办科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关于中心院务信息公开监督事项分解书》,各个职能科室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院务信息公开工作。
3.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和检查院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工作落实。对拒不履行院务信息公开责任的,在院务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应按规定责令整改,引起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 及时总结推广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对认真实行院务信息公开,并取得较好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九、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心原《院务公开实施制度》同时废止,具体条款解释权归院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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