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
为了促进中心医药产品管理及医疗技术整体水平的提高,使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医药产品,保障医药产品使用公平、公开、公正,预防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特制定中心阳光医药产品使用实施办法。
一、使用医药产品范围
所使用的医药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内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上市的合格药品、医用耗材等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的相关产品。
二、组织领导
阳光药品的使用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医用耗材的使用在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阳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 阳光药品使用是指通过计算机科学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实现药品采购、医生开方用药、药品使用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对医生处方用药进行信息公开以及在线追踪监控,从而实现对医疗机构非常态化用药现象的及时发现、预警提示、评价分析、纠正改进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务人员廉洁从业。
2. 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的专门用以监管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
3. 中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阳光药品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各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内阳光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阳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行风办和监审科配合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推进和完善阳光药品使用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 中心主任对本单位阳光药品使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阳光用药为中心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定期开展阳光用药的评价工作。
5. 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阳光用药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阳光用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阳光用药的自觉性。
6. 建立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开通中心领导、医务、药事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实时监控界面,便于中心管理人员掌握各科室的用药信息,实时对用药情况进行监管并在院内通报。
7. 加强对医师处方质量管理和临床阳光用药管理;定期开展单品种用药金额、医师用药、科室用药监控,处方点评等工作;定期开展临床用药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品种用药金额监控公示内容:使用金额排在前10位的药品规格、单价、使用数量、总金额、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每季度内部公示一次。
(2)临床用药监控公示内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医院药品收入比例,科室药品收入比例,抗菌药物用药金额占全院总用药金额的比例,门诊和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注射剂使用率,每张处方平均金额、平均用药品种数,单张处方金额排序前10名处方明细等,每月内部公示一次。
(3)处方点评方法及公示内容:处方点评方法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内部公示。
(4)重点加强大金额处方筛查,对抗菌药物(品种、分级、用量等)、辅助用药等不合理使用或存在明显配伍禁忌的处方,进行重点检查。
(5)每季度应对使用金额排在前列的药品,结合处方点评、病历抽查等进行分析评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和医生进行通报,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6)每季度对使用金额排名前列的药品中的辅助用药、抗菌药物,可采取暂停采购或减量采购的措施。对使用上述辅助用药、抗菌药物用量前几名的医生发出书面通知,由医生本人写出使用该药品的书面说明;必要时,由医生本人在医疗质量会议上陈述使用该药品的理由。
(7)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将规范用药情况纳入医德考评内容,同时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评聘挂钩。
(8)纪检监察部门对监控发现的突出问题、药品动态监管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以及举报反映的药品使用问题等,进行干预并有针对性地核查,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医务人员规范用药行为。
8. 药品使用阳光流程。各临床科室成立合理用药小组,使用时由科室合理用药小组讨论决策。科主任召集科室医药产品使用小组讨论,决定是否使用该药品。
四、 医用耗材阳光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用耗材选用原则
1. 医学装备科负责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其他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用耗材。
2. 凡经重庆药品交易所发布的《医疗器械交易目录》中包含的同类医用耗材产品,必须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网上采购。
3. 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4. 最大限度满足临床需求。
5. 优先考虑临床常用规格,兼顾特殊人群(老人、孕妇、儿童)安全性。
6. 涉及在用同类或同种医用耗材比较时,应综合考虑医用耗材安全质量、生产企业规模、价格、品牌等因素。
7. 在性能、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国产产品、本地产品。
8. 医用耗材遴选遵循“质量保证,价格合理;品牌优先,考虑习惯”的基本原则,坚持做到科学遴选,集体决策。
9. 遴选结果给予公开。
(二)医用耗材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1. 医学装备科牵头负责中心医用耗材使用的监督管理,医务、护理、信息、财务、医保、院感和监审科等部门配合。
2. 阳光使用耗材监督管理细则。
(1)每季度对各科室阳光使用耗材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分析,并进行通报和公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2)百元医疗收入消耗卫生材料(不含药品)不能超过20元。每季度开展单品种使用耗材金额、科室使用耗材监控、点评等工作;开展临床使用耗材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a.单品种使用耗材金额监控公示内容:使用金额排在前10位的医用耗材规格、单价、使用数量、总金额、生产厂家或经销商。
b.临床使用耗材监控公示内容:科室使用耗材金额占医疗收入金额的比例,全院使用耗材金额占医疗收入金额的比例。
(3)对不合理使用耗材进行内部公示。
(4)重点加强高值耗材不合理使用的检查。
(5)每季度应对使用金额排在前列的高值耗材,抽取相应病历进行分析评价,对严重不合理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和医生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及医生本人在医疗质量会议上陈述使用该医用耗材的理由。
(6)对严重不合理使用的耗材可采取暂停采购或减量采购的措施。
(7)严格控制使用耗材金额占医疗收入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5%。
(8)将规范使用耗材情况纳入医德考评内容,同时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评聘挂钩。
(三)高值耗材的使用告知
1. 在使用高值耗材前必须进行医患沟通,需将高值耗材的品牌、价格、使用的目的以及不良反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2. 对有多种类型的高值耗材,应说明可供选择的类型,价格差别和使用效果差异。充分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做到让患者明白消费,合理消费。
3. 使用耗材时应首先推荐质优、价格适宜的产品,首先推荐国产产品。
4. 高值耗材使用后,要将所用产品的条码贴在相关诊疗记录单上备查(按规定分摊收费的材料,可以不粘贴)。
5. 高值耗材的使用告知原则是谁使用谁沟通,谁使用谁负责。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