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2017-11-21 —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三、本制度所称医院院务公开责任,是指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医院院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四、医院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 医院院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 其他违反医院院务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六、对违反医院院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 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医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 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医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七、对违反医院院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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